仲裁调解书是指仲裁庭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后,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因此,拿到仲裁调解书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因此,如果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