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公司所欠下的款项,其法定代表人并无义务进行偿付。原因在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才是负责处理和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主体,而法定代表人则无需为此担责;即便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股东之职,他们也仅仅需要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或者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份额来负担相应的公司债务,同样无法通过强制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来回避这部分债务。
然而,如若公司所欠下的债务系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产生,那么法定代表人就必须对此负有偿还责任,并且在此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将可能被用于清偿公司的欠款。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